融资租赁
发布时间:2023-06-02 10: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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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一种新兴的租赁形式,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开始出现。融资租赁一般由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及2个以上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非常适合中小企业,特别是有良好销售渠道、市场前景广阔,但是出现暂时困难或需要及时购买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中小企业。
融资租赁模式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赁期满后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也可以在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常见运作模式
1、直接融资租赁
又称简单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
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2、售后回租
又称返还式租赁,是指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
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双方可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
这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可以快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顺应市场需求,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3、转租赁
转租赁一般在国际间进行,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
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转租至少涉及4个当事人: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转租至少涉及3份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
4、委托租赁
指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租赁机构从事融资租赁,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
5、项目融资租赁
指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收取以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进行测算和约定,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赁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
通常适用于合同金额大,期限较长,且有较好收益预期的项目。
6、风险租赁
指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的主要回报,一般为全部投资的50%;其次是设备的残值回报,一般不会超过25%左右,其余部分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设定的价格购买承租人的普通股权。
这种业务形式为高科技、高风险产业开辟了一种吸引投资的新渠道。